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:打击滥发讯息

发布日期:2025-01-04 17:30    点击次数:77
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》(《条例》) 此条例制定发送商业电子讯息(如短讯、预录电话讯息和滥发电邮)的规则,其中包括: 发送预录电话讯息或传真讯息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。 商业电子讯息须提供准确的发送人资料。 商业电子讯息须提供取消接收讯息的方法。 发送人收到收讯人取消接收的要求后,不得再向该收讯人发送商业电子讯息。 如电话或传真号码已登记于「拒收讯息登记册」10个工作天或以上,除非得到该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者同意,发送人不得发送任何商业电子讯息给对方。 发送人不得传送标题具误导性的商业电邮。 更多关于《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》